(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焦联杰、焦辉勇与李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联杰,焦辉勇,李福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69号原告:焦联杰,男,汉族,194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焦辉勇,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福平,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联杰、焦辉勇诉被告李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联杰、焦辉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联杰、焦辉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联杰、原告焦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焦联杰、原告焦辉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