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嫩民初字第31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2日在嫩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2年1月被告离家,至今联系不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王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嫩江县民政局J230229-2011-000131号结婚证一本。原告用以证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2、2015年1月10日黑龙江省嫩江县霍龙门乡新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用以证实被告王某外出至今未归。被告王某未到庭,无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在2011年1月12日在嫩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被告于2012年1月离家外出,不知去向。现原告以无夫妻感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离家出走至今不知下落,原、被告双方已不能互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8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赵 力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铁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