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奇民二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戴月岚与赵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月岚,赵旭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335号原告:戴月岚,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教师。被告:赵旭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1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月岚与被告赵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月岚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月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月岚撤回对被告赵旭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元,邮寄费80元,合计202元,由原告戴月岚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