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袁野与洪雪、李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野,洪雪,李阳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袁野,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洪雪,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李阳,男,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野诉被告洪雪、李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5.00元,减半收取1,6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