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绪平与陈华德、苏云燕、福建永安金河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绪平,陈华德,苏云燕,福建永安金河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郭绪平,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华德,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苏云燕,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永安金河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永安市尼葛路269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郭绪平与被执行人陈华德、苏云燕、福建永安金河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13800元及诉讼费用638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华德所有的林肯牌闽C155**号汽车。被执行人福建永安金河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永安市尼葛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正在另案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