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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530号原告赵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缴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臧辉艳审 判 员  刘文山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