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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唐山市建筑陶瓷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无业。上诉人冯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群勇审判员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