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251号罪犯李宾,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潼法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表扬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