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告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安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启程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经开鲁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女儿张某乙由被告抚养。现女孩随被告生活,因被告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及身体健康,对小孩成长非常不利。原告的生活条件比被告好,被告无能力给孩子更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孩子有个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孩张某乙的抚养关系,归原告抚养。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陈述我工作忙,无暇顾及孩子等情况均不属实。孩子一直随我共同生活,并且一直在一个学校接受教育,对环境已经很熟悉了,如果变更抚养关系,会对孩子成长不利,所以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张某乙于2005年12月18日出生,系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原、被告自2013年开始分居生活,张某甲一直随被告张某乙共同生活。2014年6月17日,原、被告经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张某乙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相应内容的陈述及原告出示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婚生女孩张某乙自原、被告分居时,便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一直在被告处接受教育,对家庭环境及教育环境已经很熟悉,如变更抚养关系,会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且现被告张某甲继续抚养张某乙并无不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已缴纳)。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牛启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