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王国文、宋丽群、宋小云、崔慧娟、王慧林、郭文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王国文,宋丽群,宋小云,崔慧娟,王慧林,郭文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住址:长治县黎都东街田昊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职工。被告:王国文,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宋丽群,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小云,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慧娟,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慧林,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文珍,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被告王国文、宋丽群、宋小云、崔慧娟、王慧林、郭文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申请费114.2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姚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栗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