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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豆二记与高涛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522号原告豆二记,男,1949年4月6日生,农民。被告高涛涛,男,1982年8月2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豆二记与高涛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豆二记申请缓交诉讼费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经催告后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豆二记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