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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铁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欧盛达(厦门)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铁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欧盛达(厦门)电器有限公司,厦门鑫威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福建铁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炉堂。委托代理人刘星船,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欧盛达(厦门)电器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厦门盛钢不锈钢有限公司),(星星工艺美术品厂内)。法定代表人陈华津。第三人厦门鑫威力精密机械有限公���。法定代表人罗健康。委托代理人魏翠凤,系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铁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铁王公司)与被告欧盛达(厦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欧盛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厦门鑫威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纪赐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向毅和代理审判员刘国如参加审理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铁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将以新的案由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铁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铁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福建铁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 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