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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晓霞与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霞,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霞,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组**号,农民,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组**号。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上寺滩组)负责人汪喜祥,组长。本院受理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晓霞与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中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28日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金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