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伟,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卫雪松,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法定代表人沈颂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葛振明,男,汉族,住大同市大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网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