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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周某某、蒋甲、将瑶、蒋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43年6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蒋甲,女,汉族,生于1993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蒋乙,男,汉族,生于1995年10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蒋丙,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蒋甲、将瑶、蒋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佘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佘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君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