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美凤与陈增娜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美凤,陈增娜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美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增娜。上诉人林美凤因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林美凤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林美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美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美凤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林美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厉 伟审 判 员 刘伟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冰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