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书志与高书生、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志,高书生,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高书志。冀州市兴旺翅片焊管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书生。被告: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冀金敏,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书志诉被告高书生、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书志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张计宽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