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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书志与高书生、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志,高书生,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高书志。冀州市兴旺翅片焊管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书生。被告: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冀金敏,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书志诉被告高书生、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书志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张计宽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