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宋振江诉徐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江,徐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宋振江,男,汉族,居民。被告:徐正东,男,汉族,居民。原告宋振江诉被告徐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宗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振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正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振江诉称:2014年6月2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当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利率按银行利率的1.5倍,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被告徐正东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正东借原告宋振江现金25000元。被告徐正东于2014年6月20日为原告宋振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宋振江¥25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千元人民币),借款日期:2014年6月20日,还款日期2014年7月20日,出借人:宋振江身份证字号:231083198310284717,联系地址:临沭郑山电话:1596995****,借款人:徐正东,电话:1516558****,利率按银行利率的1.5倍,如发生还款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由临沭县人民法院立案解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正东借原告宋振江现金25000元未予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款中约定利率按银行利率的1.5倍,计息约定不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标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正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振江借款25000元,并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徐正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