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闫海军、于华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闫海军,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被执行人闫海军被执行人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36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闫海军、于华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36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助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