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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士国诉被告张文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国,张文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814号原告王士国,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兴街。被告张文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国诉被告张文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国撤回对被告张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