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士国诉被告张文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国,张文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814号原告王士国,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兴街。被告张文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国诉被告张文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国撤回对被告张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