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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显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显波。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显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3)沪黄证经字第5719、5720、5721号、(2014)沪黄证经字第4442、4443、44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沪黄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2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执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0429050元,执行费为4278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并请求减半收取执行费。本院认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批准,本案减半收取执行费21391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27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希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