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5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孟学珍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垡头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学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垡头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416号原告孟学珍,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垡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北里20号。法定代表人张爽,主任。委托代理人梁茜,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东,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原告孟学珍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垡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垡头街道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恒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学珍,垡头街道办之委托代理人梁茜、XX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学珍诉称:2006年5月13日我入职垡头街道办,从事巡防员工作,月工资1260元。2014年7月5日垡头街道办将年龄在55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全部辞退,没有任何补偿。垡头街道办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垡头街道办支付我: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960元;2、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工资差额3000元。垡头街道办辩称:孟学珍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在我单位工作,只有志愿者补助,没有工资。补助金是通过银行打卡发放的,但是银行发放项目只有“工资”项,没有“补助”项。另外我单位对志愿者的工作时间也没有强制规定。经审理查明:孟学珍认可其于2005年经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孟学珍主张其2006年5月13日起在垡头街道办处工作,担任巡防员,月工资1260元,2014年7月5日垡头街道办将其辞退。垡头街道办称孟学珍的身份为志愿者。2015年3月17日,孟学珍持与本案相同请求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孟学珍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照片、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荣誉证书及仲裁委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08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孟学珍自认于2005年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故2006年后其与垡头街道办建立的应为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现孟学珍基于与垡头街道办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960元及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学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孟学珍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亚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