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建明与刘承甲、昌邑市利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明,刘承甲,昌邑市利宝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551号原告孙建明。被告刘承甲。被告昌邑市利宝隆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承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明与被告刘承甲、昌邑市利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承甲、昌邑市利宝隆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