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执恢字第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唐国锋与王正、顾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锋,王正,顾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恢字第0276号申请执行人唐国锋。被执行人王正。被执行人顾光良。申请执行人唐国锋与被执行人王正、顾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泰兴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正、顾光良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银行、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除前次执行中查控的财产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除前次执行中【(2014)泰兴执字第2570号案件】查控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王正外出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唐国锋与被执行人顾光良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顾光良按50万元结算,由被执行人顾光良于2015年6月1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已给付),从2015年7月份开始,于每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元,直至还清。案外人戴建凤(身份证号××,系被执行人顾光良之妻)自愿对被执行人顾光良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次执行中查控的财产外未发现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款约期偿还,尚未到期,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兴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元圣审判员 邵吟春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