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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海锋与周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锋,周栋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郑海锋。被告周栋才。原告郑海锋与被告周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30日,被告因装潢恒泰花园小区住宅楼房向原告立据借款20000元,承诺于2015年1月31日归还,2014年8月22日被告以同样事由再次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承诺2014年12月底归还。两笔借款期到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反复催要,被告始终推诿。现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讲借款时间、金额属实,但该两笔借款是被告个人所用,并非装潢房子。借款后,被告分次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共计3000元。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但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归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周栋才向原告郑海锋立据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1月31日归还。同年8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底归还。借款后,被告按照月利率30‰分次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共计3000元。该两笔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郑海锋与被告周栋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借条佐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栋才于2015年12月底前归还原告郑海锋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栋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