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贵好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好,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刘贵好被执行人:刘建军申请执行人刘贵好诉被执行人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民一初字第1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一初字第118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 于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