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杨汉坤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湛文。被执行人:杨汉坤,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汉坤侵害作品发行权权纠纷两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5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杨汉坤赔偿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杨汉坤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指定由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银信、国土、房管等部门和查省院查控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7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成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