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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特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晓红与被申请人沈志琪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红,沈志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特字第54号申请人吴晓红,女,汉族,1957年7月17日生。被申请人沈志琪,女,汉族,1930年2月16日生。指定代理人吴钟鲁,男,汉族,1927年4月16日生。申请人吴晓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沈志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晓红陈述其母沈志琪自2013年上半年中风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同时意识不清,呈老年痴呆状态,与家人沟通十分困难。申请人为此提请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沈志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依申请人吴晓红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沈志琪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后该所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医学诊断为:被鉴定人沈志琪有高血压病史十余年。两次中风。近两三年记忆下降,生活部分自理。CT示多发腔梗,老年脑。辅助检查:脑电图:广泛中度异常脑电图(以θ波为背景)。头颅CT:1、多发腔隙性脑梗死;2、脑萎缩。精神检查发现沈志琪神志清楚,听力差,不知道自己是哪一年出生的,不知道今年是哪一年。知道有三个女儿。远近记忆均差,简单问题理解、对答可,复杂问题理解、领悟、判断较差,存在明显的智能障碍。综上,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被鉴定人沈志琪诊断为器质性痴呆。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沈志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申请人吴晓红系被申请人沈志琪之女,被申请人沈志琪和丈夫吴钟鲁还育有女儿吴某甲、吴某乙。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沈志琪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器质性痴呆,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的做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志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贲小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范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