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昌建与被执行人郑元文、邓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昌建,郑元文,邓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杜昌建,男。被执行人郑元文,男。被执行人邓芳英(系郑元文之妻),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元文、邓芳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元文、邓芳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2012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郑元文、邓芳英与南部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南部县城北片区土地整治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第五项约定“五、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选房套数的确定:1、户型为50平方米的1套;2、户型为70平方米的1套;3、户型为90平方米的2套;4、户型为120平方米的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郑元文、邓芳英与南部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南部县城北片区土地整治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拆迁调换房屋共计4套(其中户型为70平方米的1套、户型为90平方米的2套、户型为120平方米的1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