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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罪犯杨某犯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362号罪犯杨某,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九法刑初字第004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已经刑满释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5)垫江狱减建字第16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重庆市垫江监狱处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