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霍金莲与梁华、王福民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金莲,梁华,王福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岢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霍金莲,女,住山西省岢岚县。委托代理人王存生,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梁华,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王福民,男,住山西省岢岚县。原告霍金莲与被告梁华、王福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金莲,被告梁华、王福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金莲诉称,2014年7月3日,被告梁华因工程用钱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以3%计算,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并用其房产做抵押,由被告王福民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借款后,被告梁华只给了我一部分利息,现仍欠我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我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利息方面的诉讼请求,即将利息6000元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梁华辩称,当时,我和张亮怀去原告家中借钱,因为原告说她不认识张亮怀,就让我打下欠条。钱是张亮怀拿走的,也是他使用的,只要我找张亮怀把这个钱要下,我就归还原告。被告王福民辩称,钱是张亮怀拿走的,也是他使用了,应该找他要钱。庭审中,原告霍金莲出示了下列证据: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梁华向原告霍金莲借款金额、利率约定情况、保证情况等。经二被告质证,均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梁华、王福民对自己的答辩主张除本人陈述外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个人借款合同”,被告不提出异议,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7月3日,被告梁华携同王福民、张亮怀向原告霍金莲借款5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3日至2015年2月15日,利率以每月3%计算,被告梁华自愿以位于岢岚县城内桃花洞房一处做抵押。被告梁华在借款合同上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名捺印,被告王福民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捺印。原告霍金莲当场扣除一个月利息,将48500元交予被告梁华。借款后,被告梁华与张亮怀共给付了原告霍金莲5个月的利息,即利息结算至2014年12月2日。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结,故原告霍金莲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梁华、王福民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另查明,2014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为6.00%。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梁华向原告霍金莲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霍金莲在交付借款时将利息1500元予以扣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48500元认定本金和计算利息。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被告王福民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王福民对原告霍金莲与被告梁华之间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二被告辩称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张亮怀,应该由张亮怀承担归还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二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霍金莲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8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日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福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梁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亚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