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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永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永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31号原告镇江市永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于南村。法定代表人苏延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晓龙,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丈山村。法定代表人眭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永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永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永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永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0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40元,由原告镇江市永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