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执字第5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秦泽清与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泽清,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达执字第582-4号申请执行人秦泽清,男,汉族,1956年1月22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秦芳,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久昌海棠新村*号。法定代理人杨吉成,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泽清与被执行人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作出(2013)达达民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一小区怡鑫苑B1幢*-****号、*-****号两套房屋及申请人秦泽清提供的担保物即秦芳和蒋靖夫妻共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滨江名苑商住楼B幢**楼*号房屋(产权证号: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号,面积:88.44平方米)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对保证人周明所有的川*******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四项的内容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提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四项内容的执行;二、解除对申请人秦泽清提供的担保物即秦芳和蒋靖二人共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滨江名苑商住楼B幢**楼*号房屋(产权证号: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号,面积88.44平方米)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一小区怡鑫苑B1幢*-****号、*-****号两套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保证人周明所有的川*******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1*******,车辆识别代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