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蒙其焕,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6月30日原告以双方协商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