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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馆陶县人民医院与董献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馆陶县人民医院,董献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馆陶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馆陶县文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院长被申请人董献博。申请人馆陶县人民医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要求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献博的肇事车辆冀D×××××重型自卸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献博的肇事车辆冀D×××××重型自卸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军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