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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260号原告:高某,女。委托代理人:尹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永,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某,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叶某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