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东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东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567号罪犯黄东华,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宁铁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东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8日交付执行。2008年2月20日入监服刑。2012年、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获奖励分106.29分,获得2013、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东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东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