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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吉明与朱元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吉明,朱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黄吉明,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阁麟,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元平,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吉明与被执行人朱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五法黑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吉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2070000元、未受偿207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8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