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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5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阿思恩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冯建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阿思恩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冯建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阿思恩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拨子66号。法定代表人高英凯,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书旺,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东,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陈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阿思恩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北京阿思恩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阿思恩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阿思恩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