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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带添与广东南粤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528号申请执行人:吴带添,汉族,男,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14。被执行人:广东南粤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法定代表人:彭军,执行总经理。吴带添与广东南粤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东南粤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1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谢健宇审判员  林楚文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