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兆旭与姚广忠、史清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43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旭,居民被执行人姚广忠,居民,被执行人史清东,居民,被执行人陈培权,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兆旭与被执行人姚广忠、史清东、陈培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滨开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