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9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2010年8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平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素犯��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从“阿东”(身份待查)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得约1.5克毒品冰毒,后在苍南县钱库镇百花街迈高宾馆前面的道路旁将该毒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另案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素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金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金素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金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杨金素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