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肖成飞与何志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肖成飞。被告:何志阳。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堤角保养场12号。法定代表人:靳玉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宇,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代表人:肖正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将卫,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成飞诉被告何志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成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吴新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万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