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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方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3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亚,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正街。2012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亚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珣、被告人方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方亚在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19号“海潮网吧”上网时,趁邻桌上网的被害人汤某熟睡之机,将汤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1422元的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盗走。后逃至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区躲藏。2014年5月8日,被告人方亚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公安分局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信息、购手机发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海潮网吧上网记录、价格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网吧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陶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方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方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亚当庭自愿认罪,本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因其系累犯,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方亚赔偿被害人汤林经济损失1422元。(上列罚金、赔偿款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