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杨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诉被告桂新笼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桂新笼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张荣,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桂新笼,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与被告桂新笼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荣负担。审判长 邓聚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