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静申请隋成南、包雪梅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隋成南,包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99号申请人杨静,女,39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隋成南,男,25岁,蒙族,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雪梅,男,25岁,蒙族,职工,现住同上。贺光卯申请执行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月7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