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杰诉被告葛根富、济源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葛根富,济源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马杰,男,27岁。委托代理人曹南,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葛根富,男,44岁。被告济源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迎兵,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代表人李松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朋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杰诉被告葛根富、济源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尚未治疗终结,各项损失费用尚不确定,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铁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