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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杨洪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193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号,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洪波,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