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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00号原告赖某某被告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镇宇审 判 员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闫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