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白金玉与马XX、白新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玉,马XX,白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362号申请执行人白金玉,男,汉族,个体,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个体,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白新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白金玉与被执行人马XX、白新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3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XX有家庭共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XX家庭共同财产,在其妻子孙晶名下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060502320110****452账户内的存款4090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磊 来自